中国网信网: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者:宣传部刘老师发布时间:2023-03-23浏览次数:291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来源: 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4号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2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3年3月18日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第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网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网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办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网信部门管辖的,上级网信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网信部门管辖。

下级网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网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设区的市级以下网信部门发现其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网信部门,必要时报请上一级网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网信部门。

受移送的网信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网信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网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网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移交手续。

网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送原许可、批准的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网信部门交办或者下级网信部门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网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应当载明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期限等内容。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网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网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检测、检验、鉴定、调取相关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信部门立案后,可以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执法人员和询问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询问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网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有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网信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收集、保全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和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和其他相关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六)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三十八条 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网信部门负责人审查。网信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行政协助等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网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执行和结案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网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网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网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可以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五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五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同时废止。



【法规解读】

专家解读|通过程序法定推动网络善治

2023年03月27日 12:18来源: 中国网信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涵盖行政执法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和结案等内容,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规则。《规定》的出台,为网信部门执法人员提供了完备、透明、公正的执法流程,贯彻了程序正义理念,对网信部门执法活动的规范化、理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格依法治网与严格遵循程序的统一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是规范网络秩序、维护网络生态、保障参与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国家治理新疆域、社会活动新空间、现实关系新映照。为确保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探索网络治理之道。互联网的发展越是日新月异,就越应当坚持严格依法治网。近年来,网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曝光警示力度,彰显法律权威,确保依法治网原则有效落地。

同时也应当注意,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网信部门严格依法治网与严格遵循程序之间应当具有内在一致性。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不等于行政主体可以任意地执行法律规则,而需要通过参与、开放、公正的法律程序呈现执法的事实和理由,进而将法律规则的形式理性转化为具备公共理由支持的实践理性。离开了对执法权有效、合理、严格的程序规范,就很可能引发权力任性,也会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在此意义上,一套合理、高效、可操作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有助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理性、效率、公正等目标的实现,是推动网络监管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制度。《规定》在原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发布,以下简称《内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系统优化,涵盖了各个执法环节,特别是对操作流程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规定》既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包括告知、申请回避、听取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和诉讼等,也对执法人员必须遵从的工作流程,如启动案件调查与立案的基本标准、撰写案件处理报告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情形等做了详尽规定,同时引入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相对人监督执法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可以说,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的明晰完善与后续实施中的严格遵循,将进一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大提升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二、严格执法与公正执法的统一

网络执法既要严格,更要公正。严格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规定时,不放松、不走样、不懈怠。没有严格执法,依法治网就难以落到实处。在法律规则出台后,执法部门能否对照法律标准纠察治偏,能否及时高效地回应网络治理的要求,能否依照法定职责全环节防控网络空间中违法犯罪等,将直接影响人们对网络治理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公正执法,要求执法应当保证当事人获得和感受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理性等规范,可以压缩执法活动中任性和随意,体现程序正义,并通过程序公正促进执法决定的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同。从社会效果看,执法程序公正度越高,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度就越高,社会的网信法治意识就会越强烈,有助于促进网络治理的多元共治和善治。

在公正执法方面,《规定》首先突出了程序中立的要求,如设置了“回避制度”,避免案件办理受到利益和偏私的干扰。其次,强化了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发言和参与权,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内容管理规定》的制度基础上,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大幅完善,包括详细列举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日延长到五个工作日、强调听证公开举行、对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等。最后,完善了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如强调“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

随着网络与社会交织互动越来越紧密,网络空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目标,国家必然需要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网信监管和执法必须有力度。但是,对执法力度的追求并不等于粗暴执法、过度执法,而应当同时强调执法的价值理性,确保执法活动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

《规定》明确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理念,以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基础进行了相应的规则表达。例如,设置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不仅使得执法活动更为人性化,也贯彻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如,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呼应了《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增强了当事人的可预见性,也可避免过罚不当的情况。再如,对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处罚人,规定了罚款分期与暂缓缴纳程序,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性”保护。

总体来看,《规定》紧紧围绕网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公正化、理性化、人性化等目标,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增强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有效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的发展。(作者: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家解读|完善网络执法程序 规范网络执法行为

2023年03月27日 12:21来源: 中国网信网


近年来,各级网信部门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对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查处,净化了网络环境,清朗了网络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充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为完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一、以执法程序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实施之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愈加充实,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也需要承担更为丰富的任务;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是行政实体法得到正确及时实施,有效实现管理目标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直接、具体地作用于管理相对人,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规定》在基础制度设计方面总结了网络执法经验并将其法定化。例如,互联网的时空特点使传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管辖制度受到挑战,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等发生分离;与此同时,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的细分又进一步复杂了地域管辖的确立。基于此,《规定》系统总结了互联网执法的经验,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般性地域管辖制度基础之上,根据网信领域特点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内涵,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网信部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开展执法协助的制度化通道。这些制度对权威高效开展网信行政执法具有支撑性作用。

二、以系统的执法措施回应安全与发展并重、规范和引导结合的目标

传统执法方式着眼于违规之后的事后处罚,意在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但是,网络信息化领域的特点要求行政执法实现过程性监管和实时动态监督,回应技术迅速迭代和监管本身可能的过犹不及等问题。这要求行政执法需要强化合作治理,既有效制裁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执法约谈、行政强制等制度内容,调整了执法约谈制度在条文中的位置。不仅有利于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执法机关与有关平台企业之间就监管事项实施制度化的交流沟通,缩短监管与合规的距离,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

三、以精细化的程序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总要求,这要求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等现实问题。相较于传统行政领域执法,网信行政执法开展时间相对较短,更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执法活动。

为此,《规定》充分吸纳了近些年行政执法改革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的要求。一是全面吸收《行政处罚法》的一些全新制度要求,使其与上位法完整适配。例如,调整充实了“一事不二罚”条款和法条竞合时的具体处理规则,细化了听证制度的内容,完善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二是结合部门特点,细密了上位法有关制度。例如,细化了行政处罚从立案到决定作出的期限制度,具体化了期限调整的主体要求和程序规则等;三是充分回应网信行政执法实际需求,强化了一些亟需的有用的制度设计。例如,针对网信执法需要远程取证、全过程线上动态监管的需要,明确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及其使用规则;细化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时的管辖调整规则。

总体来看,《规定》充分聚焦依法治网的目标要求,深刻把握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确立了指导各级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具有指导意义。《规定》实施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制度落地,同时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网信领域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作者: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专家解读|规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2023年03月27日 14:29来源: 中国网信网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法治政府建设”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新修订的《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近年来网信执法领域取得的诸多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和巩固,对《行政处罚法》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积极回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杜绝了“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处罚主义。首先,《规定》新增网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性规范,切实保障相对人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其次,《规定》创新性地规定,网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优良宽松的网络法治环境。通过约谈这一“柔性执法”方式,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再次,《规定》完善了罚款计算规则,明确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避免重复处罚或多次罚款。

其二,优化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优化:一是重新界定“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网信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者存储介质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对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网信部门应当快速办理案件。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节约执法资源。三是健全了网信执法听证规则。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将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处罚种类,都纳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延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细化听证程序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全新途径。

其三,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证据制度。一方面,《规定》中明确网信部门在立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解决了执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执法人员的难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另一方面,强调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强调证据与违法事实间的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否则网信部门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此外,《规定》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避免证据损毁灭失,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提供充足依据。

其四,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将覆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等方面。

当前,我国网络治理已经进入新阶段,对网信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积极回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回应网信部门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网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惩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对于保障和监督网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张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cac.gov.cn/2023-03/23/c_1681211418907384.htm